政策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博入口通报委托鉴定信息平台管理事项的函

  • 发布时间:2025-11-03
  • 发布者: yzz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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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托鉴定相关省级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我省法院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内鉴定机构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时博入口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9  12  日,省法院制定下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豫高法〔2025183 号)。现将相关内容通报如下:

一、申请进入信息平台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进入信息平台的鉴定机构,按照自愿、属地原则,向机构注册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提交以下 PDF 版材料彩色扫描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质证明、资信等级证明;

 三)人员资质材料: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网站备案查询截图;

 四)专职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五)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无违规违纪执业不良记录证明材料;

(七)收费承诺书;

 八)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九)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存在材料信息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执业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取消资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不予进入信息平台, 已进入信息平台的予以移除。

二、对鉴定机构相关资质信息的审核标准

常用类别按省法院印发的《一张网鉴定机构审核材料汇编》执行,其他类别参照国家或省级标准。

(一)机构要求: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注册地在河南省,从事相关专业三年以上的企业。

 二)人员要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保险公估、机动车鉴定评估、工程造价等类别机构专职鉴定人员 8 人以上,其它类别机构鉴定人员数量按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且在本机构连续缴纳社保 6 个月以上;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退休人员数量原则不超过本机构人员的 1/3

工程造价类鉴定机构应有 8 名以上一级造价师,且至少同时具备土建、安装两个类别。

 三)资信要求:接受我省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时博入口从事司法鉴定的资信等级要求。

           四)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按其要求审核。

三、对鉴定机构工作要求

(一)对鉴定机构接收委托要求

鉴定机构接到法院委托通知后,一般案件应在3 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函告委托法院是否接受委托,情况特殊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委托法院延长审核期限。接受委托的,应函告委托法院以下情况:

1.鉴定工作方案;

2.负责本案的鉴定人员构成及专业资质;

3. 收费标准及依据;

4.鉴定人承诺书。不接受委托的,应向委托法院书面详细说明退案理由,并将鉴定材料退还。

二)对鉴定时限要求

鉴定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应当在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疑难复杂案件确需延期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委托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每次延期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无正当理由超过鉴定期限未出具鉴定意见书,委托法院可以终止本次委托,受托鉴定机构在收到终止委托通知后,应于3 工作日内将接收的全部鉴定材料和鉴定费用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时博入口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 19 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鉴定机构回避要求

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接收法院委托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鉴定机构负责人、股东系委托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的;

2.鉴定机构负责人、股东或鉴定人员系法院退休离职不满两年的,或其退休离职的法院与委托法院在同一省辖市。

3.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四)对平台内机构信息动态管理要求

1.执业承诺: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鉴定后,应当向委托法院签署鉴定人员承诺书,确保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完成鉴定。

2.信息报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同步在信息平台更新。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惩戒,应主动向中级法院报备。

四、对鉴定机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措施

委托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委托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采取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委托三个月或六个月:

1.未及时更新机构和人员信息的;

2.机构和人员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惩戒后一个月未向注册地中级法院报备的;

3.超过审查时限未向委托法院回复是否接受委托的;

4.无法定事由退案,或没有详细退案事由,仅以“鉴定要求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能力”而不说明超出哪些技术条件或能力等概括性事由退案的;

5.存在现场勘察人员不符合要求、委托法院终止委托后拒不退还鉴定材料、发表不当言论激化矛盾等问题,经法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6. 非信息平台备案的鉴定人员在鉴定意见书署名的;

7.超过委托法院限定时限,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鉴定工作的;

8.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资信评级较低,应暂停委托的;

9.存在其他较轻违规情节,应当予以惩戒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委托一年或二年: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无故退回,对委托法院工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超出收费承诺书标准或违规收费的;

3.擅自将受委托事项转托给其他机构办理或交非本机构人员办理的;

4.未经委托法院同意,私自联系案件当事人,或私自接受未经质证材料的;

5. 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瑕疵,造成鉴定意见无法采信的;

6.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或资质能力接受委托的;

7.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应暂停整改的;

8.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9.《鉴定意见书》中署名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的;

10.鉴定机构及其参与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的;

11.“围猎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的;

12.违反上述( 一)中情形,暂停期满一个月仍未整改的;

13.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对委托法院工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三)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委托:

1.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行业资质被撤销的;

2.移送鉴定材料被污染、损毁、丢失,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鉴定超期或鉴定程序错误,给委托法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4.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销的;

5. 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进行虚假鉴定的;

6.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

7.接受吃请、充当掮客、收受财物等行为的;

8.违反上述( 二)中情形,情节严重,造成当事人损失或给委托法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9.违反规定被暂停委托,恢复委托后两年内再次出现应当暂停委托情形的;

10. 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11.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情形,不能参与鉴定工作或鉴定意见无法采信的。

四)鉴定机构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中级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被暂停委托三个月或六个月的鉴定机构,暂停期满后申请恢复的,按信息更新程序办理;被暂停委托一年或二年的鉴定机构,暂停期满后申请恢复的,按鉴定机构新注册程序办理,并应同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整改报告。

停止委托的鉴定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新注册的鉴定机构,自停止委托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审核进入信息平台。

鉴定机构营业执照已注销的,或主动申请退出信息平台的,省法院将其从信息平台中注销。

五、落实《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年新注册进入信息平台的鉴定机构资质审核按该办法落实。已在信息平台的机构不符合该办法规定资质要求的, 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予以暂停委托。请各协会将上述要求及时通报至相关专业类别鉴定机构。

如有不明之处,请与省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联系。

联系人:李长振  03716576860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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